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建议

日期:2020-06-08来源:转载点击:61610 字号: 手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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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非法集资在各地频繁发生,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。非法集资情况复杂,表现形式多样。有的打着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”“倡导绿色、健康消费”等旗号,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、电子商务、电子黄金、投资基金等新概念,手段隐蔽,欺骗性很强。甚至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戚朋友也参与非法集资,或者将钱放到有融资需求的公司、企业吃高息,误导群众参与非法集资,案发后血本无归,致使受害群众将矛头直指政府部门。

当前,非法集资高发主要有以下原因:一是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了解甚少,缺乏必要的经济、金融常识。二是随着广大群众可支配收入增长,拥有闲置资金,但投资渠道少,而操作简单、回报率高的各类集资对群众极具吸引力。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,小额贷款公司、担保公司、典当行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越来越多,但配套法律规定模糊、市场定位不明。同时,工商、银监、公安、金融办等职能部门间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等问题,导致这类市场主体有的处于多头监管,有的游离于监管之外。四是非法集资形式多样、欺骗性强,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较难;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衣,监测预防非法集资难;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,且时间跨度大,异地作案,处置难。

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,提出如下建议:

第一,加强宣传,增强防范意识。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,将非法集资的方式、特点、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,对“高额回报”“快速致富”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,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,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。尤其要强化对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,严防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,通过公职人员教育其亲戚朋友和周围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活动。要进一步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,揭露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敛财本质,震慑违法犯罪分子。

第二,加强预警,建立监管机制。人民银行、银监会要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建设,充分利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。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,对可疑情形进行监管,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案件。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开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、信箱、地址,认真做好来信、来访、来电等处理工作,完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,对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,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;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、金融咨询、贷款咨询、代客理财、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,要认真查验经营主体和范围是否违规;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、收益、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。

第三,健全法治,完善法律法规。非法集资认定的关键点是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,需要根据事实所造成的后果来倒推目的,存在倒果为因现象,导致对“非法集资”的认定难。要解决对“非法集资”识别难、认定难问题,需逐步健全法治,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加快民间借贷立法,促进民间融资制度化、法治化管理,促进对“非法集资”案件的早预警、早防范和早处置。

第四,多措并举,健全长效机制。要建立“党委政府牵头、部门联动、各司其职、共同防控”工作机制,成立全州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,各部门间密切配合,协同作战,建立信息沟通和联络机制,有效做好预防、打击和处置工作。坚持开展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,强化检查、监督,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、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。建立责任追究工作制度,对因落实责任不力,引发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五,综合治理,强化源头管控。要继续深化改革,加快金融改革步伐,一方面疏通并拓宽投资渠道,以满足投资者的多方投资需求;另一方面争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,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题,同时对民间借贷达到一定数额的实施强制备案。要集合民间资本成立民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,逐步推动中小型民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成立,为社会发展和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。要加大全州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,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。要深化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监管,更加注重考察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诚信度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元谋县政协    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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